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成為新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民法典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其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市場經濟的基本法、社會學意義上的憲法。對于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鞏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依法維護人民權益、推動我國人權事業發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都具有重大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條文眾多,共7編、1260條,內容包括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以及附則。是民事權利的宣言書和保障書,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市場監管屬于行政監管行為,往往基于民事主體的行為,基于產品、合同和各類民事權利的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不僅僅調整了民事法律關系,而且與市場監管等行政管理密切關聯。具體如下:
一、《民法典》中與民事主體登記相關條款
第五十四條 自然人從事工商業經營,經依法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七條 營利法人經依法登記成立。
《民法典》為市場主體登記的諸多概念奠定了基礎,如第六十一條法定代表人、第六十三條住所、第六十四條變更登記、第六十八條法人終止、第六十九條法人解散、第七十三條法人注銷登記、第七十四條分支機構及登記。
《民法典》還規定了登記機關的義務:第六十六條 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公示法人登記的有關信息。
此外,《民法典》第一編總則第三章法人第二節營利法人,規定了營業執照、章程等。還規定了企業社會責任。
第八十六條 營利法人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守商業道德,維護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會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二、《民法典》對質量基礎設施及質量監管的規定
關于質量。《民法典》中共47次提到“質量”,包括產品質量、工程質量以及服務質量等。
第六百一十條 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六百一十五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出賣人提供有關標的物質量說明的,交付的標的物應當符合該說明的質量要求。
第九百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關于標準。《民法典》中共28次提到“標準”,包括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通常標準以及服務標準等。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第六百三十六條 憑樣品買賣的買受人不知道樣品有隱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標的物與樣品相同,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的質量仍然應當符合同種物的通常標準。
第八百二十一條 承運人擅自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請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得加收票款。
關于計量。第六百四十九條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關于產品召回。第一千二百零六條 產品投入流通后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前款規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一千二百零七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三、《民法典》對合同監管的規定
第五百三十四條 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
這是《民法典》唯一一處直接提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
四、《民法典》對知識產權、藥品、消保、抵押登記、價格、信用等的規定
知識產權方面的條款散落各處,總的規定: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一)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志;(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藥品方面,增加的規定:第一千零八條 為研制新藥、醫療器械或者發展新的預防和治療方法,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應當依法經相關主管部門批準并經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向受試者或者受試者的監護人告知試驗目的、用途和可能產生的風險等詳細情況,并經其書面同意。進行臨床試驗的,不得向受試者收取試驗費用。
動產抵押登記的規定: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銜接規定:第一百二十八條 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價格相關規定(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第五百一十三條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信用評價的規定:第一千零二十九條 民事主體可以依法查詢自己的信用評價;發現信用評價不當的,有權提出異議并請求采取更正、刪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評價人應當及時核查,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采取必要措施。
五、其他通用性規定
保護個人隱私、信息:第一千零三十九條 國家機關、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于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民法典》關于行政責任的承擔、期間的計算,都值得關注:第一百八十七條 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百條 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第二百零一條 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日不計入,自下一日開始計算。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計算。第二百零二條 按照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沒有對應日的,月末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第二百零三條 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結束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日。期間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時;有業務時間的,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為截止時間。
民法典進一步完善了我國民商事領域基本法律制度和行為規則,為各類民商事活動提供基本遵循,為優化營商環境提供法治保障。有利于充分調動民事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有利于營造各種所有制主體依法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的市場環境,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