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科技網絡發達的大數據時代,許多人通過各種社交媒體賬號分享自己的穿著打扮、飲食起居或者特長愛好等,成為專業博主,以此引流或者通過為品牌方做宣傳賺取資金。那么博主拍攝分享的網圖其他人可以隨意使用嗎?
近日,福建省寧化縣人民法院調解一起擅自使用他人穿搭照片用于商業宣傳的肖像權糾紛案件。
黃某某系某社交平臺上時尚服裝攝影博主,鄧某某系某購物平臺網店店家,2024年7月至8月,黃某某發現鄧某某在某購物平臺開設的店鋪,在未經其允許的情況下,私自使用含其攝影作品及肖像權的主頁圖用于商業盈利,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黃某某在公證處對鄧某某經營的店鋪侵權的頁面進行區塊鏈技術取證,并經公證處出具《數據保全證書》,固定了鄧某某的侵權事實。2025年6月3日,黃某某將鄧某某起訴至法院請求鄧某某停止相關侵權行為、公開道歉和聲明并賠償侵權所造成的相關損失。
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仔細查閱卷宗材料,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顯示被告確實存在侵權行為。
“我不知道這是侵權行為,只是覺得網上的這個圖片里的衣服剛好和我賣的衣服一樣就隨手下載用了,而且用這個圖片的衣服都沒有開始營利,一單都還沒賣……”在與鄧某某溝通過程中其表示自己并不清楚這樣的行為會侵權。
“隨手下載使用要有度,首先你下載使用的圖片里包含他人肖像,法律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是否有營利并不影響侵犯肖像權的認定;其次你使用的圖片還可能侵犯到他人的知識產權,他人的攝影作品也是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承辦法官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相關規定為其釋法說理。
后經調解,雙方達成和解,鄧某某同意賠償黃某某3000元,黃某某放棄其他訴訟請求。7月18日,鄧某某付清了相關款項。
法官說法: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肖像權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對自己肖像所體現的人格利益進行支配和保護的權利,它直接關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及其形象的社會評價。肖像權人有權依法制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經許可授權,不得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否則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隨著電商行業的興起,大數據的發展,人們為了分享日常生活、表達個人熱愛或者傳遞情緒感悟會在自媒體平臺發布照片或者視頻,這為大家提供了交流互動的平臺,同時也讓自然人的肖像越來越容易被獲取。一些人為了追求商業利益在網絡上隨手下載圖片、視頻“據為己有”進行商業宣傳,這種行為不僅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著作權,也讓市場秩序遭受破壞,侵權人應當為自己的侵權行為負責。同時需要注意并非不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就不侵權,比如為了惡搞、侮辱、誹謗而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也可能構成侵權。此外,作為權利人的一方,若發現他人侵權行為要及時固定、收集證據,方便日后維權使用。
來源:中國法院網、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