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交通事故后,傷者潘某的醫療費中有一部分由醫保基金報銷了,潘某還能再向肇事方索賠這筆已報銷的錢嗎?日前,廣西平果市人民法院先后審理的兩起關聯案件,給出了答案:不能構成“雙重獲利”,否則違背公平原則。
2021年3月24日,閉某駕駛小型客車違規行駛,與顏某搭載潘某的電動車發生碰撞,導致顏某、潘某受傷。事故經認定,閉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顏某承擔次要責任,潘某無責任。事故發生當日,潘某被送醫治療,共產生醫療費24311.21元,其中,有8638.91元由醫保統籌基金予以報銷。閉某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因與保險公司協商賠償未果,潘某提起訴訟,要求閉某、顏某、保險公司賠償包括醫療費在內的各項損失。
平果法院經審理認為,潘某主張的醫療費中已由醫保報銷8638.91元,其未實際支出該部分費用,最終認定扣除醫保報銷的8638.91元后,潘某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各項損失合計20785.90元,并判決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承擔70%,顏某承擔30%。
事情并未就此結束。2024年10月,平果市醫療保障局向潘某送達了《關于追回醫保基金的通知》,載明因本次交通事故產生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由侵權人承擔,要求潘某退還已報銷的8638.91元。潘某當月28日如數退還。此后,潘某再次將閉某、顏某及保險公司起訴至平果法院,要求賠償其已退還的醫療費。
平果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在首次訴訟中,因潘某尚未退還該筆醫療報銷款,其并未實際承擔該部分醫療費支出,故法院不予支持其索賠請求。在此次訴訟中,潘某已主動將8638.91元醫保報銷款退還給醫保部門,該筆費用已真實轉化為潘某個人實際支付的醫療費損失。根據民法典關于侵權責任的規定,此損失依法應由事故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平果法院依法支持潘某的訴訟請求,判決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按70%的責任比例賠償潘某6047.24元;被告顏某按30%的責任比例賠償潘某2591.67元。
法官提醒,本案侵權損害賠償的核心在于填補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使其權利狀態恢復至損害發生前,而非使其額外獲利。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對依法應由侵權人承擔的醫療費先行報銷后,若被侵權人既保留醫保報銷款又向侵權人索賠該部分費用,則構成“雙重獲利”,違背公平原則。(龐慧敏)
來源:工人日報、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