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目的及過程
2021年11月14日,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粵環發〔2021〕7號,以下簡稱《省裁量權規定》),對裁量權的適用原則等問題作出了規定,對生態環境領域常見違法行為的具體處罰標準進行了裁量。為保障生態環境系統執法行為的規范性和一致性,我局直接適用《省裁量權規定》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裁量。但是,自《省裁量權規定》印發實施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陸續制修,有些違法行為沒有處罰裁量標準,案件辦理部門和人員難以把握尺度。
為銜接省生態環境廳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具體規定,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行政處罰合法性、合理性和規范性,我局起草了《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實施〈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細則(征求意見稿)》,經征求我市生態環境系統及公眾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并經我局內部法制機構和法律顧問合法性審查、局務會議審議及市司法局審查通過后,形成了《湛江市生態環境局實施〈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二、制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2021年1月22日修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2021年12月24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2023年10月24日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2022年11月30日修正),《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22年11月30日修正),《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22年11月30日修正),《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2022年11月30日修正),《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2021年9月29日修正),《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2022年2月8日實施);
(三)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的通知(粵環發〔2021〕7號,2021年11月14日印發)。
同時,參閱佛山、中山、江門、深圳、大連等地的經驗和做法。
三、主要內容
《細則》正文共13條,主要對適用《省裁量權規定》的裁量情節、計算方式等原則進一步明確細化,重點規定了適用幅度罰款模式的計算規則,從重、從輕情節及調整系數的標準,規定了履行生態損害賠償責任從輕減輕的標準,對我局生態環境行政執法減免責清單和環境違法當事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從輕處罰工作指引進行了銜接,還對部分用語作了解釋。
《細則》附件《湛江市補充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罰款金額裁量表》,一是對《省裁量權規定》未作規定的部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按照法律法規及《省裁量權規定》的模式補充設置裁量標準,包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等5部法律法規規章共16種違法行為的裁量內容;二是對《省裁量權規定》實施后,陸續修訂的相關法規規定的部分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裁量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包括了《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等4部法規共29種違法行為的裁量內容。
四、關鍵詞詮釋
《細則》所稱“同類違法行為”,是指依據同一法律法規條款項進行查處的違法行為。對“同類違法行為”進行認定時,應結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認定。
《細則》所稱“以上”“以下”“近二年”等相關用語的含義與《省裁量權規定》的規定一致。
五、實施期限
本《細則》自2025年8月4日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