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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
沈*(遂溪縣城月新興發沙場)
身份證號碼
4408****************
法定代表人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湛(遂)環罰字〔2022〕18號
違法事實
未采取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處罰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處罰。
處罰內容
處罰款2萬元。
處罰決定日期
2022-5-25
處罰機關
湛江市生態環境局
備注:
行政處罰決定書(沈某).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