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在原建設部《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管理辦法》的指導下,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于2011年10月20日印發了《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設行業企業誠信行為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誠信辦法》”)并進行了多次修訂?!墩\信辦法》實施以來,加強了我市建設行業企業誠信行為信息的管理,明確了行業責任主體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的內容和范圍。在規范我市建筑行業企業動態監管,維護市場秩序,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規范作用。但運行以來,也逐漸暴露了一些無法回避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管理體系需要升級,具體標準還未優化?!墩\信辦法》的制定僅停留在“十二五”時期的企業誠信管理的層面,但隨著“十三五”及“十四五”時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十四五”建筑業發展規劃》等指導文件相繼出臺,國家對建筑市場的管理標準的要求均大幅提升,我市行業管理標準亟需從“企業誠信”轉向“行業信用”。此外,住建部出臺了《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并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多部法規進行更新,對建筑市場信用及工程管理工作提出了很多新要求,原有的制度標準已不能滿足國家、省、市的最新規定。
二是總體統籌不夠全面,評價結果未能互認?!墩\信辦法》僅覆蓋建筑施工、勘察、設計、監理等幾類主體,對工程檢測、招標代理、施工圖審查等建筑市場運行中涉及的相關企業未能進行統籌管理;其次是誠信評價結果的應用也僅僅停留在房屋市政工程領域的招標投標活動,未能在其他工程領域以及市場準入、資質管理等方面廣泛應用,也未能與金融(保險)、公共信用、市場監管等領域進行跨行業互認。與《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及國家、省、市建筑業“十四五”規劃的要求存在較大差距。
三是平臺架構技術落后,數字管理水平不足。我市房屋市政領域原企業誠信平臺因系統架構老舊,缺少專業維護,運行狀態及穩定性較差,端口功能無法滿足當前數字化管理需求。需要政府部門同步建設新的信用評價管理平臺,對信用主體實施動態化、差異化分級分類管理,為實現實時評價和階段評價相結合打好基礎。
綜上,為使我市建筑市場信用體系適應新變化新要求,高位、從嚴、從實做好巡視整改工作,助推行業高質量發展,建立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分類監管的管理機制,打造具備跨行業、跨領域廣泛認可的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正式啟動《湛江市建筑市場企業信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用辦法》”)編制工作。
二、政策編制涉及的法規及政策依據(正文部分)
(一)主要法律、法規、規定、辦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4.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5.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
6.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
7.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建設高標準信用服務市場促進信用廣東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二)主要政策及指導意見
8.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
9.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
10.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推進建筑業發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見;
11.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
12.2023年廣東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十項要點;
13.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省建筑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進粵企業和人員誠信信息登記平臺功能更新的通知。
(三)借鑒及參考的依據
14.陽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筑市場誠信管理辦法;
15.江門市建筑業企業信用管理評價標準。
三、適用主體及范圍
?。ㄒ唬┻m用范圍:對于在湛江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建設活動的建筑市場各類企業的信用管理。
?。ǘ┻m用主體:在湛江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建設活動的施工(含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等)、監理、勘察、設計、工程檢測、施工圖審查等企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信用管理工作執行《湛江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標代理企業信用評價實施細則》有關要求)。
?。ㄈ┻m用方式: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等規定,采用信息化手段,依法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信息的認定、采集、交換(共享)、公開、評價、使用及監督管理。
四、主要內容
《信用辦法》共包含六章三十一條(送審稿為三十二條,送審后刪除第二十一條),以及一個附件“湛江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評價標準”,其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共五條,內容主要是制定本辦法的政策背景、適用范圍和主體、概念解釋和各級住建部門在信用管理工作中的基本職責,明確啟用全市統一的信用平臺進行信息管理。
第二章信用信息管理共八條,內容主要說明了市場主體的辦理信用登記以及《信用檔案》申辦及管理的基本要求,明確了各市場主體信用評價信息的構成及補錄要求,并對信用平臺數據跨行業互聯互通、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信用評級結果互認的機制提出要求。
第三章信用評價及應用共九條,內容主要闡述了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評價實行記分制以及企業信用評價結果的形成,詳細界定了企業從A級至E級的等級劃分界限,以及A級負面準入標準,并進一步明確了企業信用等級劃分標準以及對不同信用等級企業實行差異化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重點強調了列入E級(黑名單)市場主體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信用信息變更及公布共四條,主要明確了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信用評價分數的公布原則、更新頻率、采集時間、公布時間及公布網站及有效時間,明確了發布信息存在異議需變更的處理程序。
第五章監督管理共四條,主要對建筑市場各方主體保證信用信息的真實性的提出要求,強調了各級住建行政主管部門在信用管理工作的監管責任。
第六章附則共一條,補充說明了本辦法的有效期以及更新調整的原則。
五、政策主要亮點
(一)細化了評價標準。為讓市場主體更直觀清楚地了解信用評價的加、扣分事項,《信用辦法》對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事項以表格形式進行了細化明確。將跨行業的信用經營行為(例如社保、公共信用等)、高質量發展(例如稅收、招商引資、“百千萬工程”等)、第三方評價等內容首次納入良好信用行為,提高了部分工程業績類和建筑領域重量級國家類獎項加分分值,優化了各良好行為加分分值;不良信用行為,針對不同行業的企業執業行為,原則上按現行規范及工程管理實際進行了大幅度采集和細化,對部分相近條款內容進行了合并,對原誠信標準中一些不符合新要求新規定的條款進行了調整刪減。
(二)明確了等級劃分。將信用等級劃分為A、B、C、D、E和不定級,總分排名前15%(含15%)的市場主體評為A級,總分排名15%—35%(含35%)的市場主體評為B級,其余的評為C級;不具備任意一項信用經營加分(只有初始登記分)或信用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下的均列為D級;存在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有關情形的列為E級;經住建部門提醒后依然未辦理登記的,列為“不定級”。由于明確了必須在100以上并有任意一項信用經營加分的才納入排名,并界定了負面準入清單,從而讓等級劃分不再是單純的分數排名,進一步優化了等級劃分,更有利于調動企業爭先創優的積極性,便于進行差異化監管。
(三)建立了“黑名單”制度。建立了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制度,明確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七種情形,并通過建筑市場監管與信用信息綜合平臺向社會公開。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管理期限為1年,期限屆滿自動移出名單。對列入建筑市場主體“黑名單”的,在市場準入、資質資格管理、招標投標等方面依法給予限制,并可通報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湛江市建筑市場企業信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湛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