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足球課上致同學受傷,應不應賠?
小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體育課踢足球,在爭搶足球過程中致同學摔倒受傷,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近日,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法院認定爭搶足球的同學對于損害的發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適用自甘風險規則判決其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10歲的黃某與11歲的胡某系某小學五年級的同班同學。2023年12月13日,二人在參加學校組織的體育課分組踢足球時,黃某為爭搶足球,將被胡某踩在腳下的足球踢走,導致胡某摔倒骨折。經鑒定,胡某構成十級傷殘,花費醫療費1.9萬余元。
事發后,胡某法定代理人與學校達成調解協議,由學校賠償6萬元并約定不再追責。隨后,胡某起訴要求黃某及其監護人賠償各項損失,并將學校列為第三人。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黃某爭搶足球的行為與胡某摔倒受傷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胡某自身也有一定責任,遂判決黃某、胡某分別按80%、20%承擔賠償責任。
黃某及其監護人不服,向重慶二中院提起上訴。
重慶二中院審理后認為,本案適用自甘風險規則,黃某不應承擔侵權責任。首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參加學校組織開展的競技類體育教學課程活動期間發生人身損害后果,要充分考慮參與者的年齡、意愿、心智、經驗、受傷原因等因素,綜合判定是否屬于自甘風險。其次,黃某和胡某雖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但作為小學五年級學生,并非第一次參加體育活動,已具備對體育活動危險性的基本認知,二人參加體育課應視為自愿接受風險。再次,爭搶足球是正常競技動作,胡某雖因黃某的行為受到損害,但無證據表明黃某存在故意沖撞或違規行為,即黃某對此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因此無需承擔侵權責任。法院遂依法改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胡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法律鼓勵未成年人積極參與運動,避免因過度追責抑制體育教育發展。足球運動的群體性、對抗性決定了身體接觸難以避免,參與者既是危險的制造者,也是承受者,運動中的合理風險由參與者自擔。學校依規組織開展體育活動,不應過度對其苛責安保義務,若動輒追責,將導致學校縮減體育實踐,最終損害學生健康權。因此,除非行為人具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否則僅因正常競技行為致傷,不應判其構成侵權。法官提醒,學生監護人應理性看待運動風險,避免以傷害結果倒推責任。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開展高風險文體活動時,需確保場地設施安全、配備專業指導,此外可以考慮通過保險機制分散風險,既保障學生體育權益,也為開展課外活動免除后顧之憂。(劉洋 杜抗洪 劉晶)
來源:人民法院報、智慧普法平臺(中國普法網)